壹、購買車票:
一、旅客得選擇『票證』或『投現金方式』搭車,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,於上車時供驗票,下車繳回。
二、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、票價、票號、車種,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無效。
三、旅客購票時,應自行查閱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、起迄站名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。如有錯誤,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,事後不予受理。
四、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所載日期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。
五、持用優待票者,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,以供查驗。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,以搭乘該路線全程,全票票價補票。
六、優待票使用對象:
(一)老人、殘障、孩童優待票之規定:
1.年滿65歲以上,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。
2.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殘障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。
3.孩童優待票:
(1)免費: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,或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
(2)半票: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,或身高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
(3)免費之兒童,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,每一旅客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,逾限者,應購買半票。
(二)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定:外籍人士年滿65歲以上持有證照之老人。
七、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客票,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客票上已載明者,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。
貳、補票、退票及手續費:
一、旅客辦理退票時,應在有效日期末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款。
二、旅客無票乘車,或持用失效票,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;如無正當理由,並得加收50﹪(隨相關規定調整)票價。
三、旅客下車時,應將客票交由駕駛人員收回;持用電子票證者,應於上、下車時刷卡。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,並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:
(一)旅客遺失車票者,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,並按旅客原購票價補票。
(二)旅客越站乘車應按越過站起至迄站票價補票。
(三)旅客車票遺失旅客於下車收票前尋獲者,業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。
四、旅客誤乘班車時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,公司並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,其原購客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「路程錯誤」方可延期有效,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,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,應分別補收或退還。
參、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:
一、【身患傳染病者】。
二、【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】。
三、【酗酒或狀似瘋癲者】。
四、攜帶違禁品、危險品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、厭惡品。
五、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。但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,或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。
肆、旅客乘車規定:
一、搭車時應請握穩扶桿,勿隨意走動,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,下車請提早拉鈴。
二、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。
三、車箱內禁止吸菸。
四、遇有緊急事故,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。
伍、班車行車規定:
(一)班車行駛之路線,停靠站及行車班距,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,均按路線行駛、停靠及按時發車。但如遇集會地區、臨時通管制無法通行,機械故障、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,或其他必要情況,得加以調整變更,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。
(二)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,至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,本公司將依下列規定辦理:
1.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者,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。
2.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,得改搭下次班車。
3.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,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。
4.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,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,並退還全程票價。
5.退還客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,並註明經過及原因。
陸、行李攜帶、交運及損毀賠償:
一、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極小建物品,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,並應自行照料。
二、旅客交運行李,每件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,體積最大以150立方公寸,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,超過其限制者,得拒絕承運。
三、行李遇有喪失損毀之賠償,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,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,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,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。
四、旅客攜帶「摺疊式腳踏車」折疊後,並使用攜車袋裝妥,須購買半票上車。
五、乘客如攜「非摺疊式腳踏車」上車,依攜帶行李之規定,本公司可予以拒絕。如自行車可拆解(前後輪拆掉)並以專用車袋裝好,則需購買半票上車。
柒、行車事故賠償:
本公司遇有行車事故,致旅客傷害、死亡或財物毀損、喪失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其損害賠償金額得依「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,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。
第一項行車事故經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、過失所致者,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捌、誤點處理:
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至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(誤點)時,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,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。
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(誤點)時,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,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辦理。